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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怀深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深,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宝路18号。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水鸣街1837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英,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传珍,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指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峰,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上诉人陈怀深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1民初1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上诉人陈怀深以本院已立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184号生效民事判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怀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怀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声泽审判员  梁振文审判员  白玉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学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审核:黄声泽撰稿:黄声泽校对:洪学雪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