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字(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建酒后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阆中市阆水东路水文站路段被交警拦查,同日20时19分许,经呼吸式酒精检验,张建的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后被告人张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一直不接交警电话。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对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阆中市阆水东路水文站路段被交警拦查,同日20时19分许,经呼吸式酒精检验,张建的酒精含量为96.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后被告人张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一直不接交警电话,后于2016年7月1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阆中市公安局柏垭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未提取张建的血液检测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张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一份。审判员 崇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