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金寿与陈文跃、原审被告林幼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寿,陈文跃,林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寿,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跃,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幼,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寿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跃、原审被告林幼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金寿上诉称,其与妻子林幼长期在南安居住经商,经常居住地在南安市,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且款项是汇入其在福建省南安市开立的账户,履行地在南安,陈文跃也居住在南安,因此,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的一类,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王金寿、林幼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金寿上诉主张其与林幼的经常居住地在南安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