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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陕西省城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固县。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刑满释放;2005年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减刑于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周雁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喝酒后,从城固县城区骑摩托车带女儿李某乙回家途经五郎庙街“某某平价商店”时,李某甲让李某乙到该商店买烟,李某乙买烟出来后,李某甲无事生非,认为店主吕某某骂了李某乙,遂上前对店主吕某某及现场其他人进行殴打,吕某某见状电话报警,李某甲夺过电话机摔在地上,后李某甲将商店里二台麻将桌和三节货架掀翻,同时又将一节玻璃柜台砸烂致使大量货物及物品被损坏,后李某甲又将停在商店门口的电动车及摩托车掀倒。所损坏财物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413元。案发后,李某甲给被害人吕某某赔偿新麻将机一台,修复麻将机一台,另又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予从轻处罚,但具有犯罪前科,又可增加相应的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家庭状况宣告缓刑更为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纪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