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沈佳、沈桂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沈佳,沈桂兴,张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9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娇,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佳,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桂兴,男,194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张小艳,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诉被告沈佳、沈桂兴、张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