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陈德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慧,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Jean-MarieJoelVIGNOT,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慧。被执行人陈圣贤。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90879元,至2015年12月29日止的违约金19973元;二、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偿还上述欠款:于2016年1月5日支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2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5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7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8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9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10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11月27日支付63500元,于2016年12月27日支付63500元,2015年12月29日之前产生的违约金19973元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三、被告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对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增加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应支付的新产生违约金;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2元、诉讼保全费2973元,合计7305元由被告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负担,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并结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硅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中硅新材料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陈德慧、陈圣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94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中硅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4794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10月12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35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