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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全玉玺与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383号原告:全玉玺,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法定代表人:车尚轮,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小区第14栋B559单元。法定代表人:吕玮,总经理。原告全玉玺诉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全玉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玉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全玉玺负担。审 判 长  肖艳审 判 员  马莎人民陪审员  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