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全玉玺与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玉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383号原告:全玉玺,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法定代表人:车尚轮,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小区第14栋B559单元。法定代表人:吕玮,总经理。原告全玉玺诉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全玉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玉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全玉玺负担。审 判 长 肖艳审 判 员 马莎人民陪审员 周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