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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幸必伦与谢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必伦,谢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984号原告幸必伦,男,194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谢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必伦与被告谢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必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幸必伦负担。审判员  罗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