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守义、陈贵平、杨世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蒲守义,陈贵平,杨世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53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晓峰。委托代理人:何亮亮。被执行人:蒲守义,男,1959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陈贵平,男,1977年6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杨世琪,男,1970年5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守义、陈贵平、杨世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蒲守义外出无下落,陈贵平、杨世琪暂无能力执行,三被执行人家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