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执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晓闻与郭凤伟、涂博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闻,郭凤伟,涂博文,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洲分公司,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3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闻,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郭凤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涂博文,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洲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步行街2号。负责人项久传,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升官渡290号。法定代表人项金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晓闻与被执行人郭凤伟、涂博文、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洲分公司、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凤伟、涂博文、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洲分公司、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向申请执行人陈晓闻清偿债务。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第2栋房屋(新2011006**)、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第3栋房屋(产权证号新2011004**)、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房屋(产权证号新2009042**)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第2栋房屋(产权证号新2011006**)、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第3栋房屋(产权证号新2011004**)、新洲区仓埠街顶山村房屋(产权证号新2009042**)及该上述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其名下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武汉明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陈晓闻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