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与张奇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2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负责人:谢朝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奇,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张楼村委会邱小湖。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奇所有的皖KZ06**号江淮牌汽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