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尹相东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相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99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相东,男,被告人尹相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7日被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2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尹相东又因本案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相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晶、书记员蔡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尹相东为图财经事先商量伙同“刘某”(在逃)到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昆明X寄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尹相东使用“袁某”的身份证以资金周转为由与昆明X寄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吴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尹相东转账25,01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尹相东和“刘某”将该笔款项私分并挥霍殆尽。对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尹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相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25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尹相东犯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相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相东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尹相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相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尹相东骗取的赃款2501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昆明大福寄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尚炳昌人民陪审员 谢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