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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光玉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玉,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556号原告李光玉,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大北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法定代表人谷源亮,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经仁,威海环翠羊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