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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展道付与韩华成、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道付,韩华成,俞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4010号原告:展道付,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韩华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俞泽兵,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展道付与被告韩华成、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道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道付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