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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延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64号被执行人:吴延中,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吴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