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延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64号被执行人:吴延中,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吴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