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作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6-A。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作新,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作新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