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祖江与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江,郭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918号原告:李祖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爱文。被告:郭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鹏。原告李祖江与郭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