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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彭石牛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石牛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4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石牛,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洞口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爆炸罪于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石牛犯爆炸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石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石牛在东莞市厚街镇经营一家广告店,与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厚街镇康博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士公司)之间有生意往来。2015年6月24日11时许,彭石牛到厚街镇南五村长城街康博士公司二楼办公室找王某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经多次商量被王拒绝,后彭到该公司厨房拿了一瓶装有液化石油气的煤气罐到办公室内将门反锁,威胁王立即还款,否则引爆煤气罐。民警闻讯赶来后进行劝说,但彭石牛拒绝开门,期间,彭在民警试图推门进入之际,两次拧开煤气罐阀门进行威胁,后又关上阀门,还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抽烟。双方僵持至当日16时许,民警趁机破门而入将彭石牛制服并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彭石牛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彭石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肖某、肖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清单,说明材料,谅解书,打火机,被告人彭石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石牛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石牛犯爆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爆炸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彭石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事出有因,案发后被害人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彭石牛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石牛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方燕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