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桦南县新兴路西段。法定代理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明,职务副主任。被执行人:张维军,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35000元、利息5026.25元、案件受理费400.33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宝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