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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群涛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7号罪犯陈群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云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群涛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及金器61.875克。宣判后,被告人陈群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群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群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群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五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群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及退赃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群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