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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口银行与被执行人李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张建明,李静,李占林,蔚县桓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住所地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袁志军。被执行人张建明,男,住所地蔚县西合营镇。被执行人李静,女,住所地蔚县吉家庄镇。被执行人李占林,男,住所地蔚县吉家庄镇。被执行人蔚县桓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吉家庄镇。法定代表人贾志国。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申请张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润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