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陈天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225-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宁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天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天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天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加工款3117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2月2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天乙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闽C-QR0**)一辆,经二次拍卖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亦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尚有款项31174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流拍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