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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谭代翠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代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424号罪犯谭代翠,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代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刑五复14946921号刑事判决,以谭代翠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九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60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16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四年四��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谭代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代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代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代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