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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志福与霍清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5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韩志福与霍清敏、北京市新世纪东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京03民终9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第五页第七段中第六行“而根据霍清敏、东方公司分别提交的存折、银行交易明细”应为“而根据霍清敏、东方公司分别提交的借条、存折、银行交易明细”。特此更正。审 判 长  高 贵审 判 员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