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志福与霍清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5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韩志福与霍清敏、北京市新世纪东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京03民终9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正文第五页第七段中第六行“而根据霍清敏、东方公司分别提交的存折、银行交易明细”应为“而根据霍清敏、东方公司分别提交的借条、存折、银行交易明细”。特此更正。审 判 长 高 贵审 判 员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