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陈子龙追偿权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53号二层1-11A-E轴。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0年12粤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某追偿权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斗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9656.53元和案件受理费792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从速履行缴付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民审判员 麦焕朝审判员 李忠东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