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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秦淑芬诉伊春市前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芬,伊春市前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79号原告秦淑芬,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伊春市前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芬诉被告伊春市前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