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2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2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附1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号东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史文柯,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