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海涛信用卡诈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吉0602刑初94号罪犯姜海涛,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六委二组。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0年12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了(2016)吉06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海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姜海涛不服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刑终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姜海涛以病情严重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姜海涛经白山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诊断: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多发脑硬塞,心律失常(室上性期前收缩),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姜海涛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