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民初4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潘志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41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艺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区。 被申请人:潘志保,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人潍坊艺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 二、解除对案外人郑长江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鲁V×××××)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