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天助与黄天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助,黄天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965号原告黄天助,男,1963年2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黄天召,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助与被告黄天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天助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黄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