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徐亚军与朱继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军,朱继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3439号原告:徐亚军,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身份证证号码42232619880811493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南、王丽(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继登,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徐亚军与被告朱继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南、王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5000元(计算至2016年7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以交山东禹城市金球华地木工工程保证金为由,借原告现金20万元并约定利息,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偿还5万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朱继登辩称,被告已经归还原告欠款80000元,原告利率计算过高不应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00000元整,约定利息按银行两倍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徐亚军现金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用于交付金球华地木工工程保证金。约定:按银行两倍计算利息,朱继登2015年元月7日”。后经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归还本金5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下欠借款本金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05%的两倍计算,原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0月7日利息18000元,本金150000元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8月15日(起诉之日),利息10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庭审中辩称,已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过高,在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已归还80000元及利息过高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继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亚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朱继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雷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