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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夏靖与何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何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202民初1787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宗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郭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夏靖诉被告何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籍宗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郭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0553010452);2、被告何郭鹏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3796元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罚息;3、支付实现债权费用945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3日,被告何郭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247592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每月偿还本息16231.03元。如被告逾期还款,将支付逾期违约金及罚息。同日,何郭鹏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何郭鹏向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支付咨询费24271.92元、审核费3807.36元、服务费19512.72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授权原告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将剩余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仅归还了9期本息,余款自2014年8月15日起未能偿还。 被告何郭鹏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2、借款协议及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3、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4、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据;5、签约检核表、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6、银行卡、委托扣款授权书、信合还款事项客户告知书;7、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对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0月23日,原告夏靖(乙方)与被告何郭鹏(甲方)签订借款协议及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本金247592元,月偿还16231.03元,还本付息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分18个月还款(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还款日为每月15日;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息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剩余款项支付至甲方专用账号中;若甲方晚于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逾期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收取,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就未还本金的利息应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如甲方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借款协议在芜湖市镜湖区签署,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须提交合同签署地法院进行诉讼等。 同日,被告何郭鹏(甲方)与案外人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信和汇诚信息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种手续;丙方为甲方实现成功借款出具审核意见;丁方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荐,促成交易以及还款管理等服务;甲方经丁方推荐,与特定的出借人签署借款协议;甲方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款项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咨询费24271.92元、向丙方支付审核费3807.36元,向丁方支付服务费19512.72元,经甲方同意,甲方授权出借人在向甲方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等。信和汇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信和汇诚信息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何郭鹏199900元。另被告何郭鹏需交纳100元信访咨询费,该费用从实际放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被告何郭鹏在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中签名。借款后,何郭鹏按约定的16231.03元/月,归还了9个月的借款本息,此后未再还款,现原告以何郭鹏未按约还款为由要求判如所请,遂成讼。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9458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夏靖与何郭鹏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夏靖主张何郭鹏未按约还款,何郭鹏未举证予以反驳,依据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夏靖主张解除与何郭鹏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0553010452)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对于借款本金。虽然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247592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应以夏靖实际支付的199900元为借款本金。夏靖称其根据何郭鹏的授权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费用在借款本金中扣减并直接支付给相关公司,但原告仅提供相关公司出具的收据,并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支付凭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且原告与上述相关公司之间存在较多的业务来往,双方之间通过现金支付费用且金额精确到“分”,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原告之前的交易习惯,故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中介费用已实际支付,故对夏靖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及每期还本付息金额,按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可以推算出借款利率为月息1.80355%(详见附表1),截止2013年7月15日,被告已累计偿还借款本息146079.27元(16231.03元/月×9月),其中归还本金114831.26元(9,499.26+9,670.58+9,844.99+10,022.55+10,203.31+10,387.34+10,574.68+10,765.4+10,959.56+11,157.22+11,358.44+387.95),归还利息31248.01元(3,605.3+3,433.97+3,259.56+3,082+2,901.24+2,717.22+2,529.88+2,339.16+2,145+1,947.34+1,746.11+1,541.25)(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以借款本金199900元计算,已归还12个月的利息,详见附表2),被告尚欠本金85068.74元(199900-114831.26)。二、对于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之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现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的金额已足以支付至2014年10月15日的应还利息,但尚不足以归还该期本金,故逾期还款之日应自2014年10月16日起算并继续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原告诉请实现债权费用9458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5068.74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罚息; 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5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4485元,由原告夏靖负担负担1228元,被告何郭鹏承担3257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山成 审 判 员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婉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1: 利率 1.80355% 借款本金 247592 期数 18 期数 当期本金 当期利息 还款金额 1 ¥11,765.58 ¥4,465.45 ¥16,231.03 2 ¥11,977.78 ¥4,253.25 ¥16,231.03 3 ¥12,193.80 ¥4,037.22 ¥16,231.03 4 ¥12,413.73 ¥3,817.30 ¥16,231.03 5 ¥12,637.61 ¥3,593.41 ¥16,231.03 6 ¥12,865.54 ¥3,365.49 ¥16,231.03 7 ¥13,097.58 ¥3,133.45 ¥16,231.03 8 ¥13,333.80 ¥2,897.23 ¥16,231.03 9 ¥13,574.28 ¥2,656.75 ¥16,231.03 10 ¥13,819.10 ¥2,411.93 ¥16,231.03 11 ¥14,068.33 ¥2,162.69 ¥16,231.03 12 ¥14,322.06 ¥1,908.97 ¥16,231.03 13 ¥14,580.37 ¥1,650.66 ¥16,231.03 14 ¥14,843.33 ¥1,387.70 ¥16,231.03 15 ¥15,111.04 ¥1,119.99 ¥16,231.03 16 ¥15,383.57 ¥847.45 ¥16,231.03 17 ¥15,661.02 ¥570.00 ¥16,231.03 18 ¥15,943.48 ¥287.55 ¥16,231.03 附件2: 利率 1.80355% 借款本金 199900 期数 12 期数 当期本金 当期利息 还款金额 1 ¥9,499.26 ¥3,605.30 ¥13,104.55 2 ¥9,670.58 ¥3,433.97 ¥13,104.55 3 ¥9,844.99 ¥3,259.56 ¥13,104.55 4 ¥10,022.55 ¥3,082.00 ¥13,104.55 5 ¥10,203.31 ¥2,901.24 ¥13,104.55 6 ¥10,387.34 ¥2,717.22 ¥13,104.55 7 ¥10,574.68 ¥2,529.88 ¥13,104.55 8 ¥10,765.40 ¥2,339.16 ¥13,104.55 9 ¥10,959.56 ¥2,145.00 ¥13,104.55 10 ¥11,157.22 ¥1,947.34 ¥13,104.55 11 ¥11,358.44 ¥1,746.11 ¥13,104.55 12 387.95 ¥1,541.2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