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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朱志丹、朱美玲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志丹,朱美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丹。委托代理人:崔东歌、刘培方,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玲。委托代理人:崔东歌、刘培方,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志丹、被上诉人朱美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人)、代理审判员李元旬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沈阳增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吉顺审 判 员  王银华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