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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