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