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友与于清华、于丽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于清华,于丽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90号原告:董友,男,汉族,1949年6月26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哈达山镇东北村三社。被告:于清华,男,汉族,1976年3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哈达山镇东北村三社。被告:于丽莹,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生,现住松原市哈达山镇东北村三社。原告董友与被告于清华、于丽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友及被告于丽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清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董友诉称:原、被告同为哈达山东北村三社农民,1991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原、被告为地邻居,共同有一条伙垅,每年两家分别种半垅。自承包以来,被告就强行耕种这半垅地长达18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2015年6月原、被告因此垅发生争执,被告未返还原告土地,将原告的其他三根垅的苗拔掉,造成原告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半垅地合计18年损失4000元,15年强行拔掉三龙苗损失1000元,归还原告半垅地的使用权。被告于丽莹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说的事不存在,不属实。被告于清华未出庭、未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要求的财产损害损失,亦系该争议土地未耕种的损失,亦应待该争议土地权属明确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