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与吴亿华、陈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吴亿华,陈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中兴大道66号惠福大厦首层街铺。负责人:严柳章,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惠玲,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亿华,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陈雅芳,女,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329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吴亿华、陈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亿华在东莞市常平镇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6)穗仲莞案字第329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惠球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