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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31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1422。被告陈某,男,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诉讼期间,原告依法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