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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学与齐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齐鹏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984号原告杨学。被告齐鹏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与被告齐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杨学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