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海伟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海伟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0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2011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路××同乐工业园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8.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院作出的(2011)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海伟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淑娟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