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6执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娄铁岗、赵志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铁岗,赵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铁岗,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赵志标,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03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娄铁岗与被执行人赵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26执2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志标在平阳县赵志标农机专业合作社享有的20%股权(出资额10万元),因被执行人赵志标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标在平阳县赵志标农机专业合作社享有的20%股权(出资额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326执2278号之一平阳县工商局:申请执行人娄铁岗与被执行人赵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执22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标在平阳县赵志标农机专业合作社享有的20%股权(出资额10万元)的冻结。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