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玉峰和王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峰,王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824号原告:陈玉峰,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清,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玉峰与被告王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峰、被告王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丽清支付货款19000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起,陈玉峰陆续供给王丽清废书纸。经对账结算,截止2015年2月16日止,王丽清尚欠货款19000元。陈玉峰多次向王丽清催讨,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故诉至法院。王丽清辩称,尚欠陈玉峰货款19000元属实,现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要求慢慢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起,陈玉峰与王丽清达成买卖废书纸口头协议,王丽清向陈玉峰收购废书纸并支付货款。2015年2月16日,经对账结算,王丽清向陈玉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玉峰废纸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正(19000元)。此据。王丽清(签字并按手印)。2015年2月16日。”欠条出具后,王丽清未付款。上述事实,有陈玉峰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原件各一份为据,并与陈玉峰、王丽清在法庭笔录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玉峰与王丽清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丽清向陈玉峰购买废书纸后应当足额支付货款。王丽清向陈玉峰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王丽清尚欠陈玉峰货款19000元的事实,且王丽清对尚欠货款19000元也不持异议,应予确认。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陈玉峰可随时向王丽清主张还款,故陈玉峰要求王丽清支付货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玉峰货款19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王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恩典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