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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军与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梁秋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梁秋华,蔡词发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3号原告:徐军,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德功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冠业路9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梁秋华。被告:梁秋华,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蔡词发,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徐军与被告佛山市如洪广家具有限公司、梁秋华、蔡词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6885.6���名称“床头(11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徐军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