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赖孝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孝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47号罪犯赖孝浪,男,绰号“浪哥”,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赖孝浪2003年8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大竹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孝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达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2月2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赖孝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罪犯赖孝浪应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赖孝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52分,2016年1月25日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孝浪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监内勤杂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52分,2016年1月25日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赖孝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孝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