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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992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安徽省利辛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