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199号王胜利与白羽焘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胜利,白羽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99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被申请人:白羽焘,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申请人王胜利诉被申请人白羽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胜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羽焘银行存款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侯俊秀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白羽焘银行存款4万���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侯俊秀银行存款4万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