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5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46之一号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革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浈阳三路南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A栋2-8楼。法定代表人:杨玉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为尔康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英德市XX路、英德市XX路南XXX、英德市XX路南的土地使用权[对应土地证号英德国用(2014)第XXXX号、英德国用(2012)XXXX、英德国用(2009)XXX]在价值1077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逢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