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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伟与被告苏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某某乡某某村。被告:苏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某某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