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广播电视台与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广播电视台,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137号申请人:铜陵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宇飞,广播电视台台长。被申请人: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3号楼22层2210。注册号110000017184175。法定代表人:隗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铜陵市广播电视台与被申请人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市广播电视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号为12507601900281170473、保险金额为550万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广播电视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华夏文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八里庄支行账号为71×××40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环支行账号为99×××01的银行存款550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广播电视台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