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靳晓磊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晓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68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晓磊,1985年5月18日出生31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巩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靳晓磊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01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靳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靳晓磊驾驶豫A×××××号轿车,沿巩义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商新村弯道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2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2受伤,后李某2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靳晓磊弃车逃逸。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靳晓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李某2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靳晓磊于2016年3月25日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靳晓磊的供述,证人曹某1、曹某2、李某1、赵某、王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靳晓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靳晓磊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靳晓磊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靳晓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晓磊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靳晓磊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和平审判员 钱基伟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