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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铁梅与武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梅,武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010号原告:张铁梅,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武星亮,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梅诉被告武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铁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铁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铁梅负担。审判员  韩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